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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3-01 22:20:09
员工劳动合同【荐】

员工劳动合同【荐】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员工劳动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员工劳动合同1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身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铁道部、劳动部(国家铁路实施的若干规定),经甲方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工期为______个月,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按照岗位(工种)要求,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方式,按铁道部及甲方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按时支付乙方应得的劳动报酬。

2、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享受符合国家、铁道部及甲方规定范围内的各种保险、福利性补贴、假期。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女职工人流期、经期、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待遇,因工负伤致残、死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病假工资和死亡待遇,按国家、铁道部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已享受工资性补贴的,其家属不得再享受甲方的半费医疗待遇。

5、乙方按规定委托甲方代为扣缴本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六、劳动纪律

1、乙方应树立主人翁责任感,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种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2、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要牢记“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铁路各级关于路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奉公,维护铁路良好形象和声誉。

4、乙方在工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铁路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5、甲方因工作原因,需要在基层站、段内部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的,或受甲方派遣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如抢险、救灾等)的,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调整或派遣。

七、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工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发生严重路风事件,或多次发生路风一般事件屡教不改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事故、职工多人死亡事故、路外重大伤亡事故之一的。

(4)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5、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____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6、依据上述第3、4、5款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7、甲方解除合同,应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如工会提出异议,应复议后再作出决定。

8、乙方因下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2)因夫妻分居、家庭困难需要解除合同的。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在试用期内的。

八、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1、甲乙双方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经甲方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调解无效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责任大小和后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其中:责任属于甲方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责任属于乙方的,赔偿甲方技术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因未履行完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费和重新录用人员费等。

九、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 ……此处隐藏17813个字……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医院依据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职工依据劳动合同履行职责并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三条 医院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文本中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职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医院应当如实告知职工。

医院在招聘用职工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查验有关证件,被聘用者应如实说明和提供。由于劳动者自己提供给医院的所在具体地址等资料不详或者有误而造成的后果由劳动者自己来承担。

本人不愿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

第五条 新招聘职工,经考核合格,被医院正式录用之日起,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医院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与职工各执一份。

第六条 除劳动合同文本规定的条款内容外,医院与职工可以协商约定培训、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具体约定的其他事项主要是:

1、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与甲方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书都作为本劳动合同的补充。

2、甲方将根据岗位和乙方的需要,为乙方出资提供专项培训。并与乙方订立协议,同时约定服务期及乙方违反约定服务期应承担的违约金。

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同时要与医院签订保密协议。

4、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对乙方予以岗位变动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其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由医院与其所在工作单位一方签订外派、外借工作协议,协议由本医院人力资源部保存。

6、乙方离职时,应归还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领用的物品、交接有关工作和业务资料并结清所有债务。

第七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情况与职工协商确定:

1、所有职工第一次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协商,期限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招聘(用)人员,可以签订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医院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医院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与医院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对初次就业、再次就业或改变劳动岗位(工种)的职工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执行。试用期的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第十条 考虑到每月要对职工考核、计税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0日。

第十一条 医院人事部门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工的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医院人事部门应当建立职工名册、档案备查。职工应如实的向医院人事部门提供所需的各种证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续签和终止的办理:

1、如医院与员工双方都有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由本人填写《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和医院领导签署意见,同时经过考核,本人能较好地胜任本职工作,符合续签劳动合同条件和工作需要,报医院法人代表签字同意后,医院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2、 如本人不愿意与医院续签劳动合同的,则职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书面告知医院,待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3、如医院不愿意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由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职工,待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4、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妥以后,医院以发文的形式,正式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5、医院人事部门开具失业证明,同时将各项社会保险和其他相关证明交给本人,并在十五天内将其档案转到失业保险股。

第十四条 医院在不降低各项待遇的前提下,职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

第十五条 由医院提出与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职工在收到医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内应对医院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回复,同时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并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外),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六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医院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1、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职工提出的,则不作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满的;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 对执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产后哺乳一年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

第二十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医疗期。凡进入医疗期的职工,必须与医院签订医疗期协议。如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但医疗期未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满。

第二十一条 医院为职工出资提供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应与该职工订立协议,并约定服务期。

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医院提供的培训费用。医院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按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医院与职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医院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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